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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黑龙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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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黑龙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我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 根据教育部《2021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21〕 1 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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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 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户籍和学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黑教规〔2019〕 10 号)文件相关规定。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 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 以下简称高考) 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 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黑教规〔2019〕 10 号) 有关要求的人员。

(6) 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报名的时间、 地点、 程序及信息采集办法、 报名资格审查等按《关于做好 2021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黑招考发〔2020〕 93 号)执行。

二、 考生档案


2021年黑龙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4.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 志愿信息、 高考成绩信息、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 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 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 体检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5.考生纸质档案由县(市、 区)招考机构负责组建, 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 体检表、 高考成绩单、 应届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报告单、 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档案、 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 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证书复印件或证明原件、 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

三、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2021年黑龙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 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乡镇、 街道办事处鉴定, 各市(地) 招生委员会可结合实际自行安排。

7.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 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 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 尚在刑法、 处罚期内的。

四、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2021年黑龙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8.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如因身体特殊原因, 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 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如不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将不允许参加考试和录取。

我省2021年高考体检工作由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 相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19〕17 号)执行。 体检时间由市级招考机构根据当地实际统一确定, 体检数据于 5 月 10 日前上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招考院”)。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 经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会”)批准, 取消省级复检, 由市级招委会指定一所终检医院, 作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考生的复检工作,体检结论以终检医院的结论为准。

凡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 由考生或法定监护人在体检前向报名所在地招考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关于残疾考生参加黑龙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黑招考院〔2019〕19号) 执行。

9.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 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 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 补充要求必须合法、 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0.凡报考文史类和理工类提前批次录取的军队、 公安、 司法、 消防和招飞高校的考生, 还须参加军队、 公安、 司法、 消防和招飞的体检面试。

五、考试

11.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省招委会负责组织。 考试实施按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制定的《黑龙江省2021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执行。

12.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 全国统考的试题 (包括副题)、 参考答案在启封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评分参考在启封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启封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 参考答案在启封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 参考答案在启封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13.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 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 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一旦发生失(泄) 密事件, 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招考院。 省招考院接到报告后立即分别报告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和教育部, 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4.文化课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 考点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所在地, 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 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办批准。

15.全国统考于 6 月 7 日开始举行, 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 6 月 7 日 9:00 至 11:30 语文/汉语; 15:00 至 17:00 数学。 6月 8 日 9:00 至 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 至 17:00 外语。6 月 9 日 9:00 至 11:30 朝鲜语文/蒙古语文。

16.我省高考语文、 数学(文、 理)、 外语(英语、 俄语、日语)满分各为 150 分,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满分各为 300 分。外语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 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参考, 外语科试卷仍分为听力和笔试两部分, 听力分值为 30 分, 笔试分值为 120 分, 考生笔试成绩(满分 120 分)×1.25 后的成绩作为考生高考外语科成绩(满分 150 分) 计入总分。

17.我省高考外语科目进行听力考试。 听力考试安排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18.经省招委会批准, 2021 年, 我省继续取消外语科目口语考试, 将考生外语口语考试成绩全部记为 A 档。

19.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 在参加全国统考时, 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除外)。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朝鲜语、 蒙古语) 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 报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专业, 在参加全国统考时, 语文须考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 汉语科目试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部分翻译为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 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国语言文字答题; 其他各科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 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汉语和本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 50%计入总分, 考生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方能录取。

20.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省招办统一组织,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任务, 考生答卷实行计算机网上评阅, 并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 评卷高校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参答案及评分参考, 结合考生答题实际情况, 制订评分细则, 并采取切实措施, 加强评卷管理, 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评卷高校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加强健康监查, 强化评卷场所消毒和通风, 确保评卷教师和评卷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1.报考高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艺术类专业课考试。 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 艺术类专业课考试办法按《关于做好 2021 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执行。

22.报考高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类术科考试。 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 体育类术科考试办法按《黑龙江省 2021 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体育类术科考试由省招考院负责组织和监督, 由承办高校负责具体实施。 承办高校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强化个人防护, 确保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3.报考高校运动训练、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专项考试。 文化课考试试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题和印制, 省招考院组织考试实施。 体育专项考试按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 执行。

24.省招考院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

25.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 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严禁公布、 宣传、 炒作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六、 招生计划

26.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 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 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 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 可按有关计划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编制、 调整、 执行本校的分省(区、市) 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27.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 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 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 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28.安排跨省(区、 市) 招生的本科高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 可以预留少量计划, 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 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同时, 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29.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 要求和统一的信息标准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 应当按时报送主管部门。

30.省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我省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 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省属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31.省招考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说明, 并负责及时、 规范、 准确、统一向社会公布经高校核对的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2.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 省招考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我省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七、 招生章程

3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3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 其内容必须合法、 真实、 准确、 表述规范, 且必须经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招生章程一经公布, 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 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 层次, 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省属各高校须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 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 平台); 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处) 须于 5 月 10 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3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 高校全称、 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 层次(本科、 专科), 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 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 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 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 学费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 联系*、 网址, 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 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八、 填报志愿

36.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的招生章程及我省招生规定后, 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手册, 结合本人志向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 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考生必须本人填报志愿, 不得委托他人代报,且不得放弃本人所报志愿。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各级招考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37.我省考生在高考成绩公布后采取网上填报志愿的方式,分三次填报高考志愿。

第一次: 填报文史类和理工类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和专业志愿: 军队、 公安、 消防和司法本科高校, 部分普通本科高校(专业), 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 招飞本科高校及专业,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本科专项计划(国家专项) 的高校; 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 艺术类本科批录取的高校和专业志愿。

第二次: 填报文史类和理工类本科第一批次、 本科第二批次、 体育类本科批次、 高校专项计划、 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的高校和专业志愿(高校专项计划、 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在特殊类型招生志愿栏中填报志愿)。

第三次: 填报文史类和理工类高职(专科) 提前批次、 高职(专科) 批次和艺术、 体育类高职(专科) 批次录取的高校和专业志愿。

38.凡参加少年班考试的考生以及被高校保送、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 高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 不准填报高考志愿。

39.文史类与理工类、 艺术类与体育类之间不允许跨科类兼报。 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和理工类, 但文史类和理工类考生不可兼报艺术类和体育类。

40.批次所设志愿投档结束后, 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省招考院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 网站上公布并公开征集志愿。 考生登录网站查询后, 未被录取且成绩(含照顾政策分) 达到征集志愿分数线的考生, 在规定的时间内网上填报征集志愿。

41.考生填报志愿的密码是确保考生志愿信息安全的重要资料, 密码必须由考生本人保管, 因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九、 照顾录取政策

4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在报考全国院校时, 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 分投档;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3.归侨、 归侨子女、 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在报考全国院校时, 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 分投档,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4.烈士子女考生, 在报考全国院校时, 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 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 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 获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 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 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

(2)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3)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军人的子女;

(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 年军人的子女;

(5)在飞或停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6) 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军人的子女;

(7) 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军人的子女。

47.鄂伦春、 赫哲、 鄂温克、 柯尔克孜、 达斡尔、 蒙古、 锡伯、 俄罗斯族考生, 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 在其文化统考课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8.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 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 分投档,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9.户籍在自治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民族区、 民族乡(镇) 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 3 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 3 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报考全国院校时, 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分投档,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0.公安烈士、 公安英模、 因公牺牲、 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 27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 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上述各项照顾政策分数不累加, 同时具备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 由本人确定其中一项。 如果高校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分录取, 照顾分数不顺延。 凡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必须经本人申报、 有关部门审核, 省地校三级在网上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照顾政策。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 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队、 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十、 录取

51.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委会授权省招考院组织实施, 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52.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53.录取批次划分

(1)文史类和理工类(分 5 个录取批次并按排列顺序录取)

1) 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

①军队、 公安、 消防、 司法本科高校, 部分普通本科高校(专业), 香港中文大学、 香港城市大学。 设置 2 个梯度的高校志愿。招飞本科高校, 空飞、 海飞设置 1 个高校志愿, 民飞设置 2 个梯度的高校志愿。

②公安专科院校(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设置 1 个高校志愿。

③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本科专项计划(国家专项)的高校。 设置 5 个平行的高校志愿。

2) 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的高校

特殊类型招生: 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校专项计划、 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高校。 设置 1 个高校志愿。

A 段: 重点本科高校及部分普通本科高校重点本科专业。 设置 10 个平行的高校志愿。

B 段: 重点本科高校的定向招生、 少数民族预科班、 民族班、蒙语答卷对换招生、 部分中外合作办学和有特殊要求的本科专业, 以及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 设置 1 个高校志愿。

3) 本科第二批次录取的高校

A 段: 普通本科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 招生的本科专业(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设置 10 个平行的高校志愿。

B 段: 普通本科高校的定向招生、 少数民族预科班、 民族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 蒙语答卷对换招生和有特殊要求的本科专业。 设置 1 个高校志愿。

4) 高职(专科) 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不含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 司法高校招生的专科专业和普通高校招生的航海类和有体检面试等特殊要求的专科专业。 设置 1 个高校志愿。

5) 高职(专科) 批次录取的高校

A 段: 普通本科高校招生的专科专业和高职(专科) 高校招生的专科专业。 设置 10 个平行的高校志愿。

(2) 艺术类(分 3 个录取批次并按排列顺序录取)

1) 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

A 段: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设置 1 个高校志愿。

B 段: 原“211 工程” 和“985 工程” 院校以及经省招委会批准的使用艺术类校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设置1 个高校志愿。

2) 艺术类本科批录取的高校

A 段: 使用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美术类设置 16 个平行的高校志愿; 舞蹈学类和戏剧与影视学类设置 16 个平行的高校志愿; 音乐学类设置 32个平行的高校志愿。

B 段: 除艺术类本科批 A 段涵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或招生专业有特殊要求无法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设置 2 个梯度的高校志愿。

3) 艺术类高职(专科) 批次录取的高校

A 段: 使用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专科专业。 设置 10 个平行的高校志愿。

B 段: 除艺术类高职(专科) 批 A 段涵盖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外的艺术类专科专业。 设置 2 个梯度的高校志愿。

(3) 体育类(分 2 个录取批次并按排列顺序录取)

1)体育类本科批次录取的高校。 体育类本科批设置 10 个平行的高校志愿。

2) 体育类高职(专科) 批次录取的高校。 体育类高职(专科) 批设置 10 个平行的高校志愿。

54.省招委会根据在我省招生计划数和考试成绩确定各批次、 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 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专业课和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文化课自划线原则上不得低于我省艺术类本科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55.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批次, 按照“分数优先、 遵循志愿” 的原则进行投档, 由高校择优录取。 投出的档案均视为第一志愿。

报考普通文史类和理工类的考生, 以考生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 作为排序成绩, 按排序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位次。 如排序成绩相同, 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 文史类为语文、 外语、 文科综合、 数学, 理工类为数学、 外语、 理科综合、 语文。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 以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 按一定比例折算生成的综合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作为排序成绩〔综合分计算公式: 美术类、 音乐学类和舞蹈学类综合分=(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满分×750) ×60%+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 ×40%, 戏剧与影视学类综合分=专业课成绩×30%+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 ×70%〕。 按排序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位次, 如排序成绩相同, 按专业课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如专业课成绩也相同, 再按文化课成绩依次比较语文、 外语、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报考体育类的考生, 以术科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按比例折算生成的综合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作为排序成绩〔体育类综合分=(术科成绩÷术科满分×750)×60%+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40%〕 。 按排序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位次, 如排序成绩相同, 按术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如术科成绩也相同, 再按文化课成绩依次比较语文、外语、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56.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分为模拟投档和正式投档。省招考院在正式投档前, 进行模拟投档, 按高校招生计划数的 100%、105%两个比例向招生高校提供生源信息(不含考生姓名、 考号和志愿顺序), 供高校确定调档比例参考。 招生高校在省招考院规定的时间内, 根据模拟投档情况确定正式投档比例意见, 并上传至信息交互平台。 如果高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回复调整投档比例和是否增加招生计划的意见, 则按高校原下达的招生计划数的 1: 1 比例投档。

57.对文史类和理工类本科提前批次、专科提前批次和本科第一、 二批次 B 段, 省招考院在其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数的 110%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 再按调档比例补足缺额。

58.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本科专项计划(国家专项)按高校招生计划数的 100%投档。

59.对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 B 段、 本科批次 B 段和高职(专科) 批次 B 段, 省招考院将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 一次性全部投档到招生高校, 由招生高校按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60.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 可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 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补充投档, 由高校择优录取; 对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网上公开征集志愿方式完成。

61.特殊类型招生批次投档(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 省招考院根据入选资格考生文化课成绩总分、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 按考生志愿向高校投档录取。 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由省招考院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我省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 高校应在平行志愿正式投档前使用预留计划完成录取。 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原则上应全部录取, 不得退档; 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及时退回省招考院, 进入下一批次投档。 未经教育部、省招考院集中公示的考生, 不予投档和录取。

62.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 4 月 10 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 平台。 省招考院于4 月 20 日前在“阳光高考” 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 6 月 30 日之前向省招考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63.招收强基计划的高校需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组织考生报名、 考试及录取相关工作。 省招考院在高考录取前在“阳光高考” 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64.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均可报考香港、 澳门有关招生高校。

(1)报考香港中文大学、 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须在我省本科提前批次填报志愿和录取。 调档比例由高校与省招考院协商确定。

(2)报考香港 13 所单招高校(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岭南大学、 香港教育大学、香港公开大学、 香港演艺学院、 香港树仁大学、 珠海学院、 东华学院、 香港恒生大学、 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学院) 的考生在高校规定时间内直接在高校网站上报名和填报志愿。 省招考院在6 月 25 日左右将考生的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 高校在 7月7 日前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有关要求完成录取工作, 并将录取名单报至省招考院。凡被香港 13 所单招高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 不再参加内地高校录取。

(3)报考澳门 6 所单招高校(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 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 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的考生在高校规定时间内在高校网站上报名和填报志愿。省招考院于 6 月 30 日前将考生的高考成绩、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提供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有关要求进行录取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被澳门 6 所单招高校录取的考生同时可被内地高校录取, 由考生自主选择录取高校。

65.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我省实行单独招生的高职院校须在省教育厅监督、 指导下自行组织考试和录取工作, 并将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上报省招考院。 经省招考院审核后办理录取手续。 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

66.本科第一、 二批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的高校, 录取分数不得低于该高校在我省相应批次投档分数线下 80 分。

67.在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网上公开征集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 可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 网上公开征集志愿, 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原报志愿无效。

68.高校和省招考院应按照“学校负责、 招办监督” 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 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 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 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 我省有关规定和高校招生章程确定考生的录取或退档。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 省招考院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计划情况, 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 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69.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省招考院规定的程序, 按时完成调档、 阅档、 审核、 预录、 退档等各环节工作, 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 省招考院与之沟通, 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 省招考院将根据所发出的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 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 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我省在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组织补录。

70.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 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 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不得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调整计划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 在网上进行。

71.除军事、 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高校(专业) 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 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 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 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72.由于网络传输、 工作失误等因素造成的录取遗留问题,由省招考院与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73.高校将预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 保送、 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 报省招考院, 经省招考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 并据此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招考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74.高校依据省招考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 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 加盖本校校章, 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 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高校在寄递录取通知书时, 不得夹寄银行卡, 以及其他与考生报到无关的材料。 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2020 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 号) 执行。

75.考生收到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后, 应及时登陆“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 的“高考查询” 栏目或高校网站相关栏目进行核实和确认录取结果。

76.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地县(市、 区)招考机构提取纸质档案, 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 办理报到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 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 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 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 20 日之内传报省招考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77.高校依据省招考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核准考生身份后, 按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如考生本人与录取信息不相符, 应及时上报省招考院核查处理。

78.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 严禁非法传播、 *。

十一、 信息公开公示

7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招生考试机构、 有关高校、 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 分别公开招生政策、 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 高校招生计划、 考生资格、 录取程序、 录取结果、 咨询及申诉渠道、 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 录取新生复查结果、 考生统考成绩、 统考各批次控制分数线、 填报志愿、录取时间安排、 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 20 个贫困县的考生、41 个国家和省扶贫县农村户籍的考生、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 性别、 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 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类别、资格条件、 测试项目、 测试成绩、 合格标准、 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80.省招考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市(地)、县(市、 区) 招考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 上报前公示 10 个工作日, 并保留至当年 8 月底。

8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各级招考机构、 有关高校、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 提供举报电子信箱、 *号码、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二、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82.考生、 考试工作人员、 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报名、考试、 录取等各环节中现现违规行为的,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 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 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有关规定, 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 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 招生考试机构、 高校疏于管理, 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作弊情况严重、 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 依照《中国*问责条例》 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 保送生、 综合评价试点、 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队、 艺术体育类专业、 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 高职分类考试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 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 高校、 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 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 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 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 考试和录取资格, 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 考试和录取资格,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 1—3 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 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83.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 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 高校应当进行调查、 处理, 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 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 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 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 并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 可以向省招考院申请复查; 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省招考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招考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附则

84.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 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 按教育部、 省招委有关规定执行。

85.现役军人报考高校, 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86.本规定由省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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