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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转设为成都文理学院的函

四川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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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a target="_blank" href="/xuexiao6675/" title="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a>转设为成都文理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4]125号

四川省人民*:

《四川省人民*关于2013年独立学院转设的函》(川府函〔2013〕266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三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转设为成都文理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51013671;同时撤销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都文理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6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请督促四川师范大学与成都星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认真履行签订的《终止合作举办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四川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成都文理学院章程

教育部

2014年5月16日

附件

成都文理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明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及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学院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民政厅。

第三条学院名称:成都文理学院(简称:成都文理),学院英文名称:Chengdu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学院英文名称缩写:CDCAS。

第四条学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外东洪河大道中路351号,邮政编码:610101。

第五条学院为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具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学院由成都星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举办。举办者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定位

第七条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创办学生满意的学校,培养社会满意的学生”办学理念,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兼具人文、科学、职业素养的应用型人才,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应用型大学。

第八条办学定位:坚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行业和基层。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顾全日制专科教育。学科门类:学科结构以人文与社会学科为主,适度发展理工学科。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6000人。

第九条院训、院歌、院徽

院训:博文明理弘毅笃行;

院歌:文理学子之歌;

院徽:由英文字母“A”“S”,中文“今”,捧起的双手,以及上下开启的圆形图案构成。“A”“S”是“Arts”、“Sciences”两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寓意文理融合,提喻校名,体现“博文明理”“博雅教育”的办学理念。“今”意涵“只争朝夕”“与时俱进”的学院精神;捧起的双手,上下开启的圆形图案,象征各界对学院的关怀呵护,以及学院开放、包容的胸怀。

第三章举办者和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学院是经教育部审批的独立法人机构,国家保障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举办者以参加学院董事会形式,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成员;

(二)通过学院董事会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通过学院董事会审定学院财务预、决算;

(四)查阅学院董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状况;

(五)对院长、副院长人选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保证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三)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院章程依法自主独立办学,根据社会需求和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设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三)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依法自主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和合作办学;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院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确保学院章程和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董事会

第十六条学院设立董事会,学院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和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董事长由举办者推荐产生。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人选须符合法律规定,其变更、解聘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院长、教职工代表等5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学院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按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学年召开2次会议,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于7天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指定代表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但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确认、变更、罢免法定代表人;

(二)聘任、解聘院长;

(三)修改学院、董事会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和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同意见要作在会议记录上。

第十九条董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院董事会章程、学院章程,批准学院基本管理制度;

(二)确定、变更、罢免学院法定代表人;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审批学院的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方案和分配制度方案;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等;

(八)对学院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实行离任审计;

(九)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院长

第二十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与党委书记共同负责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含副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三)为人正派、作风*、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二十三条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院长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报审批机关同意后也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五条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在办学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

(三)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辞职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第二十六条院长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暂行委托副院长代理行使职权,直至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学院实行院务委员会议制度,院务委员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院务委员会议的为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院长助理和学院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院长可邀请学院董事、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

院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传达、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决定由院长提交的有关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讨论由院长提交的学院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方案;

(四)研究审定学院出台的有关重要文件和政策,以及涉及全院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研究决定院长认为应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节学院内设机构

第二十八条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财务、人事、学生、设备、信息化建设、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和机构,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十九条学院实施院系二级管理。

第三十条学院设立图书馆、实验中心等教学辅助单位,并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

第三十一条学院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设立教学质量监控机构,并配备专、*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院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设立校友会等一些专门工作组织委员会,各委员会按其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四节学院学术机构

第三十三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院学术委员会由院领导和本院的专家、教授组成,以专家、教授为主,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在群众推荐基础上由院长与书记协商后提出推荐名单,由院务会讨论决定。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二)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其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院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院学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充分发扬*,倾听专家、教授的意见,按规定作出决定。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院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审议学院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审议学院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五)受理学术争议;

(六)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三十四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核人才培养方案,评审教学成果,研究咨询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审议咨询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院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院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聘任、管理办法,审核院内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决定院内专业技术职称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和授予学位,审议院内学位导师资格。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确定,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在学术委员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关系中,学术委员会是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核心,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节人员编制

第三十八条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的管理模式,配备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师生服务工作人员,建立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及服务队伍。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院经费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向学生收取的学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校资产总额1,324,568,770.65元。

第四十条学院的办学资金,包括备用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学院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学科研活动,招生宣传,就业指导和其他需要开支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四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教学管理与教学改革

第四十三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立足自身发展,设置和调整专业。牢固树立教学的中心地位,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四条按照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加强课程建设,调整和改革传统的课程体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素质教育融入到专业课程和普通文化课程中,延伸到课外活动中。加强实践教学,积极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第四十五条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负责督察学院日常教学活动,加强教学过程管理。

第四十六条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听课制度、评教制度、教学督查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稳中有升。

第七章科研工作与对外交流

第四十七条坚持以需求和创新为导向,大力开展科研(创作)活动,尤其是针对本院具体情况和问题的院本研究、应用性研究。

第四十八条积极开展与省内外高等学校、各种企事业单位、协会及国际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第四十九条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广泛开展科学普及,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的教育服务。促进教学,不断增强服务地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八章党组织及群团组织

第五十条根据《中国*章程》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学院党委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保障监督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确保学院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发展规划、干部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教学科研方案等重大事项决策,支持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建立党委与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完善党委与行政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十二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证教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五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五十五条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五十六条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大学生自己的群众性组织。学生会应配合共青团组织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五十七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学院的共青团、学生会以及学生社团组织要按照各自的章程并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的*管理,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九章教职员工

第五十九条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使命,应忠诚于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为人师表。要诚实守信,尊重他人,尊重人权。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条学院致力于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深谙高等教育规律的、具有崇高职业素养和开拓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六十一条学院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和保障教师在教学、研究和学习等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探索自由。

第六十二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六十三条学院实行聘任制。学院与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签订聘任合同,其内容包括聘任期、聘任岗位、工资报酬和权利义务等事项。学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第六十四条学院每年对教职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五条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和相关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学院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渠道,健全教职工权益的救济机制。

第六十六条学院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按照1:200师生比配备专职辅导员队伍。

第十章学生

第六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成为具有人文、科学、职业素养,理论知识扎实、实践应用能力过硬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十八条学院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积极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三育人”活动。

第六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权利、遵守相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十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安排,面向全国招收合格学生。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按规定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

第七十一条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并严格进行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和学院的实施细则,学院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成都文理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和学院推荐就业,学院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十二条学院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学生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思想和*理论,以“人文、科学、职业三位一体综合素养”和实践能力全面发展为基本培养目标。

第七十三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维护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院相关事项的*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一)学生代表大会性质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行使*权利和参与学校*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二)学生代表大会构成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既要体现先进性,又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正式代表由基层单位选举的代表和院学生会的代表构成;代表应是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是学生中的优秀分子;应包含*党员,共青团员,少数民族学生,院、系两级学生会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主要学生干部,先进集体(先进团支部、优秀班级、优秀寝室等)的代表和先进个人(曾获院级及以上荣誉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其中,*党员(含预备党员)原则上不少于代表总数的25%;女生代表原则上不少于代表总数的40%;少数民族代表原则上不少于代表总数的5%;学生干部原则上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三)学生代表大会会议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代表会议,由院学代会委员会召集。如果院学代会委员会2/3以上委员或者1/3以上院学代会正式代表联名提案,经院党委同意后,可提前或延后召开代表会。

会议召开时若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10%,则大会须择期举行,否则视为无效。决议需至少50%同意方视为通过;重大决议需至少2/3同意方视为通过。

第七十五条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或者处分。学院实行申诉制度,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并告知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六条学院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办学性质时,须经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举办者或者出资者时,要按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七条学院分立、合并,或者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继续开展活动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经过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会核准,并到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七十八条学院有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根据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九条学院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八十条学院终止时,应当通过转校、就业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八十一条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八十二条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八十三条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构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院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经学院审批机关核准,报学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八十五条学院根据本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办法和细则。凡学院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院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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